两个资助项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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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 |
“能源及二氧化碳排放综合审计项目” 和“能源效益项目”是否有关系 ? 是不是一定要先做能源及二氧化碳排放综合审计项目,然后才可以申请能源效益项目? |
| 答1. |
两个目项并没有直接关系。简单的节能措施,如更换节能灯具,未必需要进行能源审计。但较大型、投资额较大或复杂的节能措施,可考虑先进行能源及二氧化碳排放综合审计,以确定措施的有效性。同时,进行能源及二氧化碳排放综合审计可以全面评估建筑物的耗能及碳排放情况,对制定全面的节能减排措施十分有帮助。 |
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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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 |
除合资格的住宅、商业及工业建筑物外,为什么其他合资格的建筑物是包含这三类用途其中两类的综合楼宇,而不是包含全部三类用途? |
| 答2. |
因为全港的综合楼宇大部份是包含其中两类。如果有建筑物包含全部三类用途,可以提交节能项目审批小组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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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3. |
已出售公屋或居屋业主是否合资格提出申请? |
| 答3. |
资助计划的申请机构资格是住宅、商业及工业建筑物的居民组织,因此已出售公屋或居屋的居民组织也可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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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4. |
新界小型屋宇(俗称“丁屋”)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
| 答4. |
如小型屋宇的业主有成立业主组织,亦可以这组织名义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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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5. |
楼宇的业主/居民组织可否联同其他非政府机构提出联合申请? |
| 答5. |
并非业主立案法团或业主/居民组织的非政府机构,并不符合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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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6. |
楼宇的单一私人业主可否提出申请? |
| 答6. |
如果并非业主立案法团或业主/居民组织,并不符合申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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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7. |
楼宇的单一业主是非牟利机构,可否提出申请? |
| 答7. |
因为这些建筑物不是住宅、商业及工业建筑物,所以未符合申请资格。但如业主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认可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和信托团体,可考虑申请“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的资助进行能源及二氧化碳排放综合审计及能源效益小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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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8. |
学校、学校宿舍、社区服务中心、旅馆、停车场、教堂及庙宇业主是否合资格提出申请? |
| 答8. |
因为这些建筑物不是住宅、商业及工业建筑物,所以未符合申请资格。但如上述建筑物业主为本地非牟利团体,及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认可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和信托团体,可考虑申请“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的资助进行能源及二氧化碳排放综合审计及能源效益小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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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9. |
一些并非属于楼宇的居民组织,如“某某地区居民联会”,是否合资格申请资助? |
| 答9. |
“能源及二氧化碳排放综合审计”的合资格申请机构,包括有关楼宇的居民组织;如该居民组织并非有关楼宇的居民组织,则不符合资格在本资助计划下提出申请。但如有关居民组织为非牟利团体,希望申请资助进行节能装置计划的话,可考虑申请“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下为“环保教育和社区参与项目”提供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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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0. |
如某座大厦没有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但大厦的业主或住客成立了超过一个业主/居民组织,当中,每个这些组织只代表了部份业主/居民。它们能否向资助计划提出申请?会否因为它们并不代表全体业主/居民而申请不获处理? |
| 答10. |
由于资助计划是以建筑物为本,如有关申请适用于整座大厦,便可提出申请。如果有需要,我们会谘询相关民政事务处的意见,以评估有关的业主/居民组织的代表性。同时,审批小组会按个别情况作合适的处理。 |
项目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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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1. |
“公用地方”能否包括屋苑(即超过一座楼宇)的公用设施如会所、花园平台、停车场、健身室、物业管理处? |
| 答11. |
屋苑的公用地方可包括这些公用设施。 |
资助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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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2. |
假如项目获其他资助来源,是否可以同时申请这资助计划? |
| 答12. |
如果申请机构于同一项目上获得其他基金或资助计划的资助,申请机构可以同时向本项资助计划提出申请,但获得的资助额将会扣除从其他基金或资助计划获得的资助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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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3. |
如批出的资助额比申请的资助额为低,可否申请提高资助额? |
| 答13. |
可以,但需提出充份理据。有关申请将交由节能项目审批小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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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4. |
能否于批准项目后立即发放部份款项以启动计划? |
| 答14. |
申请机构须于申请表格内,建议款项发放时间表,以供节能项目审批小组考虑。一般来说,资助会由受资助机构先支付,后发还的模式发放。如申请机构希望于项目获批后立即发放部份款项,需于申请表格内提出,并附以充份理据,以供小组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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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5. |
资助款项的发还时间将会如何决定?发还过程需时多久? |
| 答15. |
申请机构须于申请表格内,建议款项发放时间表,以供节能项目审批小组考虑。款项将会依小组批准的时间表发放。受资助机构于申请发还款项时,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如发票。如提交的证明文件充份的话,一般处理发还款项需时约两个月。 |
合资格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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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6. |
申请计划对“合资格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有所规定。我如何得知市面上的服务提供者那些符合资格? |
| 答16. |
申请机构于选择“合资格服务提供者”时,应与相关的服务提供者就其能否符合资格作出沟通。申请机构亦须于申请表格内,提交“合资格服务提供者”的资料包括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此外,资助计划的网页上,亦设有“能源及二氧化碳排放综合审计合资格服务提供者名册”,名册上载有部份合资格服务提供者的联络资料,以供申请机构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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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7. |
如物业管理公司内已聘有合资格服务提供者,能否申请资助以聘请此人进行项目? |
| 答17. |
所有采购服务的程序应符合《申请指引》中有关最低招标数目的规定,如只向某一个服务提供者采购服务,将需提出充份理据以供节能项目小组考虑。但若物业管理公司现时已有资源提供有关服务,预期这项服务可获得资助的机会将会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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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8. |
在提交申请时,是否一定要找到合适的“合资格的服务提供者” ,并填写在申请表上? |
| 答18. |
不一定,但申请机构必须在开展项目前将合资格的服务提供者的资料及证明文件提交机电工程营运基金以供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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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 |
资助项目的“合资格服务提供者”能否超过一人?可否于项目进行途中转用另一名“合资格服务提供者” ? |
| 答19. |
由于聘请“合资格服务提供者”涉及费用,因此如建议聘请超过一位“合资格服务提供者”,需提出充份理据以供节能项目审批小组考虑。
如在项目途中转换“合资格服务提供者”,需事先获得小组批准。 |
采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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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0. |
就采购的安排,资助计划规定需最少获得某个数目供应商提交标书。如无法取得该指定数目的标书,该如何处理? |
| 答20. |
如未能取得指定数目的标书,则有关的采购需得到节能项目审批小组的同意,而有关的获资助机构亦需就此提出理据。为避免发生这个情况而对项目进度有所延误,我们建议获资助机构最好邀请超过指定数目的供应商提交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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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1. |
资助计划规定须选用就获审批项目报价最低的供货商,假若资助机构欲不采纳报价最低的供货商,该如何处理? |
| 答21. |
获资助机构须选用就获审批项目报价最低的供货商,否则须提出充分理据,并事先征得审批小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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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2. |
资助机构不采纳报价最低的供货商,并且同意支付其所采用的供货商与最低价供货商之间的差价,以上做法会否被资助计划接纳? |
| 答22. |
节能项目审批小组曾讨论有关做法问题,结论是如果资助机构有充分理据不采用最低标书,需提交审批小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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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3. |
申请机构应否在提交申请前先行进行招标程序?是否需要在申请表格附上指定数目的标书,并指出将会选取那份标书? |
| 答23. |
申请机构不必于申请前先行进行招标程序,但预期申请者大都会在提交申请前,向相关的服务提供者询问报价,以作预算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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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4. |
如在提出申请前先进行招标程序,由于标书一般都有时限,如有关申请超过标书的时限方获批准,届时相关服务的价格可能否有所变动而与申请表格内填写的不同。申请机构能否因应有关情况申请提高资助额? |
| 答24. |
提高资助额的申请,需经节能项目审批小组审批,并需有充份的理据支持。为免出现此情况而引致延误,我们建议申请者在招标时应为标书订下足够的有效时限,例如六个月或以上。 |
提交申请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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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5. |
请问两个项目的申请期有多久? |
| 答25. |
两个项目的申请期为三年,或直至个别项目拨款全数用尽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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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6. |
处理申请需时多久? |
| 答26. |
一般来说,我们希望能于四个月内完成处理申请并提交审批,但具体情况亦需视乎申请的复杂程度、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全、申请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资料,同时段内收到的申请数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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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7. |
可不可以在申请中途更改项目的内容? |
| 答27. |
可以,但必需获节能项目审批小组同意,同时,资助额亦可能会根据更改的内容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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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8. |
可不可以在获审批后更改项目的内容? |
| 答28. |
可以,但必需获节能项目审批小组同意,同时,资助额亦可能会根据更改的内容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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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9. |
资助项目的“负责人”能否超过一人? |
| 答29. |
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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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30. |
如申请机构获得资助后,在推展相关项目的期间改选,对资助会否有影响? |
| 答30. |
法团或业主组织改选一般来说不会对资助构成影响。但如有关的改选会改变项目的负责人,或影响项目的进度,则需获节能项目审批小组批准,方能继续获得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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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31. |
能否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 |
| 答31. |
申请机构需提交申请表格的正本及软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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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32. |
申请表格部份附件可能只有硬复本(如合资格服务提供者的证明文件)。由于申请者需提交“申请表格的软复本”,是否需要将这些只有硬复本的附件扫瞄并储存为软复本呢? |
| 答32. |
不需要。就提交“申请表格的软复本”的要求,申请者只需提交“表格”的软复本。其他附件可以只提交硬复本。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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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33. |
根据《申请指引》,项目须属非牟利性质。具体来说,什么是非牟利性质的项目? |
| 答33. |
项目在推行期间带来的收入(包括销售产品所得款项及资助款项中尚未动用的现金所赚取的利息) ,须拨入项目的帐目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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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34. |
为什么不使用回本期作为其中审批准则? |
| 答34. |
如果使用回本期比较各项节能措施,将会妨碍投资额较大措施获审批的机会,因而不能全面推广使用各类的节能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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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35. |
假如获资助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的节能或减排的估算,会不会有惩罚措施? |
| 答35. |
资助计划是鼓励使用更多节能装置,以达致节能减排的目标。我们并没有就未能达到预期的节能减排估算订立任何惩罚措施。当然,如有这类情况,我们会了解当中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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